司法拍賣拍得房產,取得房屋產權后,卻發現原業主拖欠物業費,誰該為此買單?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案例。
買下法拍房后發現拖欠物業費兩萬余元支付起爭議
(資料圖片)
2022年6月,王某通過司法拍賣競拍取得周某的房產。同年7月,王某完成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手續,并前往物業公司辦理物業相關手續。然而,物業公司要求原房主周某支付該房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維修基金費及違約金共計21770.13元。盡管物業公司多次催收,但仍未能從周某處獲得款項。鑒于房產已變更產權,物業公司遂將周某和王某一同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提交的《網絡司法拍賣公告》載明,“在過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由買受人承擔。”王某認為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房屋產權變更前周某拖欠的物業費不合理,因為其已承擔了房屋產權變更期間的物業費用。
王某提交的轉賬記錄顯示,自2022年9月起,王某多次向物業公司支付費用,自2023年1月起每月均有支付記錄。周某未對此進行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過戶前費用由原業主承擔
本案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物業費、維修基金欠付數額及應由誰負擔。關于欠付數額,經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案涉房產共欠付物業費14614.99元、維修基金733.78元。
關于責任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結合拍賣公告明確載明“在過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由買受人承擔”,法院認定,過戶前所欠費用,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的費用,由原業主周某承擔;過戶過程中及拍得房產后所欠費用,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的費用,由現業主王某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應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物業服務費13076.57元、維修基金656.54元及相應利息;王某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1538.42元、維修基金77.24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拍房伴隨潛在風險需充分了解標的房屋
近年來,法拍房交易熱度持續攀升,然而,此類房產往往伴隨一定的權利負擔,尤其是關于清償前業主所欠物業服務費用的問題。本案中,原業主周某因未按時繳納物業費導致欠費,現因房屋拍賣變更業主即免除周某的合同義務,顯然有違公平原則。讓新業主王某承擔該筆債務缺乏事實依據,也不合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盡管法拍房通常價格低于市場價,但也伴隨著潛在風險,例如房產是否附帶租約拍賣、欠付物業管理費等問題。建議購房者在參與競拍前,充分了解標的房屋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在具備合理的財務預算、知曉相關風險的基礎上,遵守拍賣規則,誠信競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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